趙寶倉 張敏 李順義
  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河南省淇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從供述中發現線索,層層推進,通過手機定位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謊言,查出真正的肇事者。
  2013年12月28日,淇縣檢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審查後發現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13年11月19日23時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文洲駕駛一輛長安悅翔轎車與被害人劉陽(化名)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導致劉陽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李文洲駕車逃逸。第二天上午李文洲到淇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檢察官閱卷後認為事實清楚,決定訊問過犯罪嫌疑人後,便向法院提起公訴。然而,在訊問李文洲時,檢察官卻發現了幾個疑點:第一,當被問及行車的具體路線時,他閃爍其詞,對肇事地點說得準確、詳細,在對當天晚上全程行車路線卻不願多說,用一句“反正我就是在那個地方撞的人,後來跑了,其他的不重要”敷衍了事;第二,檢察官問其發現撞人後是否採取避讓和制動措施時,他一會兒說好像沒踩剎車,一會兒說記不清了;第三,當問及事故發生後他都與誰聯繫了的時候,他說事故發生後只有兒子李勇偉曾給他打手機囑咐他開車慢一點,他就跟兒子說車子出事了,忘記了是否跟其他人聯繫過。
  李文洲對幾個問題含糊不清的回答,引起檢察官的警覺,讓檢察官無法說服自己將本案就此蓋棺定論。回到辦公室後,承辦檢察官翻看偵查卷宗,在對每一份證據進行細緻核查比對後,心中卻頓生疑竇。他發現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顯示肇事車輛有明顯的剎車痕跡和避讓情況,如此重要情節李文洲卻忘記了。而且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方一般會在第一時間告訴自己的家人或關係親密的人,而本案發生時間過去不久,他怎麼會忘記跟誰聯繫了呢?
  險些大意了!檢察官來不及檢討自己此前的“輕敵”,便一頭埋入案卷中尋找線索。由於心存疑慮,檢察官決定將案件提交科室進行分析,會上科長決定兵分兩路開展自行偵查:一組與公安幹警一起走訪調查,特別是肇事現場有無目擊證人,瞭解他們當時看到或聽到的詳情;另一組調出李文洲的通話記錄和手機定位,通過這一客觀證據查看有無線索。
  很快,消息傳來,檢察官通過走訪目擊證人發現一個關鍵情節:肇事車輛撞人後向外繞圈避讓,剎車停頓了一會兒後駕車逃逸。第二組的消息更讓人振奮,李文洲的通話記錄顯示他和兒子李勇偉確實通過一次電話,但手機定位系統顯示當時李文洲是在距縣城20公裡外的農村,不是在縣城。這些事實與李文洲的供述相互矛盾,他肯定在撒謊,檢察官決定再次提審李文洲。
  在看守所訊問室,檢察官首先訊問李文洲的手機是誰在使用,在他確定自己的手機從沒讓別人用過後,檢察官接連拋出了幾個問題:“出事時你到底在哪裡?”、“肇事後你停車了沒有?”“你在哪裡和你兒子通的電話?”……直擊要害的問題讓李文洲措手不及、神情緊張,額頭直冒汗。
  “根據調查的情況,出事那晚你的手機根本沒在縣城用過,你是在農村接的電話,這件事你怎麼解釋?”聽到檢察官拋出的這個問題,李文洲頓時一哆嗦,豆大的汗珠順著臉頰滾落下來,心理防線徹底崩潰。他見紙已包不住火,便道出了實情。
  原來,李勇偉才是真正的肇事者。李勇偉逃離現場後給父親李文洲打電話說自己出事了,李文洲又急又怕,想著自己年紀大了,兒子還年輕,以後的路還長,便決定替子頂罪。事發後第二天,李文洲便到公安機關“投案”了。次日,公安機關將李勇偉抓獲歸案。
  2014年1月11日,淇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勇偉涉嫌交通肇事罪、李文洲涉嫌包庇罪向淇縣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與受害人達成民事調解,李勇偉賠償被害人損失37萬元。
  2014年2月26日,淇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勇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認定李文洲自首,以包庇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承辦檢察官在對一審判決審查後,認為判決書中認定李文洲自首情節錯誤。李文洲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但其目的是為了替子頂罪,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情節不屬於自首。經向檢察長和鶴壁市檢察院彙報後,該院提出抗訴。
  2014年3月26日,二審判決認定李文洲的行為不構成自首,撤銷原判刑罰,改判李文洲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至此,該起交通肇事案終於塵埃落定。  (原標題:父頂子罪終露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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